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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候选董事之程序

2019-09-05

本程序以英文編製,若中英文版有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1. 以下所述該公司的股東(「股東」)提名該公司的候選董事之程序根據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第85條編制:

(a)若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欲提名一名人士(「候選人」)擔任該公司的董事(「」),該股東應將(i)其欲提名候選人為候選董事之書面通知(「該提名通」);及(ii)候選人簽署的其願意成為候選董事之書面通知(「該同意通」)提交本公司的總部或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而發出該等通告之期間最少須為七(7)日,而(若該等通告於寄發指定就該選舉所召開股東大會通告後遞交)該等通告之提交期間須於寄發指定就該選舉舉行之股東大會之有關通告翌日開始,也不得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結束。

(b) 該提名通知(i)須附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第13.51(2)條規定的候選人的資料,該資料於以下第1(e)段概述及列載;及(ii)須由提名候選人作為候選董事的股東簽署。

(c)該同意通知(i)須表明候選人願意成為候選董事及同意刊發《上市規則》第 13.51(2)條規定的有關候選人之資料;及(ii)須由候選人簽署。

(d)為使股東有充足的時間考慮選舉候選人之建議,欲作出該提名的股東須參考上文第1(a)條,在通知期及在切實可行的時間內儘早提交及遞交該提名通知。

(e) 第1(a)段所述的該提名通知應附有候選人的以下資料:

    i.姓名全名(包括任何前度姓名和別名)及年齡;

   ii.於該公司及╱或該公司所在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擔當的職位;

   iii.有關經驗,包括(i)過去3年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的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中擔任的其他董事職務;及(ii)其他主要的任命及專業資格;

   iv.出任該公司董事的任期或建議任期;
   v.與任何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如《上市規則》所定
義)的關係,或適當的否定聲明;

   vi.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指的該公司的股份權益,或適當的否定聲明;及

   vii.候選人就《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規定的須披露的資料作出的聲明,或適當的否定聲明以表明並無任何根據該等規定而披露的資料,並且就候選人成為候選董事之聲譽亦無任何需股東知悉的其他事項。

(f) 為使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就選舉作出有根據的決定,該公司在收到該提名通知及該同意通知後,應在切實可行的時間內儘快刊發公告或發出補充通函。該公司應在公告或補充通函中載入候選人詳情。該公司應評估是否有必要將選舉會議押後,以給予股東至少十(10)個營業日以考慮公告或補充通函披露的有關資料。

2019 年9月5日